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“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”?–上海浦东离婚纠纷律师免费咨询:182-0187-8942
(1)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,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;(2)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、经营事项;(3)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、经营事项,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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